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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
  •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
  • 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解释
  • 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 *** 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有序引导业主自主自治,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市人民 *** 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业主实时查询、 *** 部门监督管理等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 *** 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第五条 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三)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

(四)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负责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及时协调解决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之一节 业主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新房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 *** 利,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 *** 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 *** 。第十条 物业 *** 或者出租的, *** 人、出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交纳的约定等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共同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区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条件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 *** 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第四条 建立中国 *** 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向现代服务业发展。

县(市、区)人民 *** 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 ***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相关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负责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应对工作,所需物资和资金纳入 *** 应急体系管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 *** 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 *** 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县(市、区)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档案。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一)分期建设或者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二)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分。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由县(市、区)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解释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解释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纵观《条例》,民生倾斜的理念贯穿整部法规,物业管理活动当事各方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将为有效化解四川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各种矛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亮点一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

《条例》第三条除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外,还赋予了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职责。形成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格局。

亮点二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职责

一直以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在属地协调处理。

《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亮点三明确了开发企业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责任

此前,我市大量小区建成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致使业主和物管企业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根据《条例》规定,今后我省将要求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由开发商承担。

《条例》同时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不承担筹备组和首次业主大会经费的,可处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亮点四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责任

当前,我市少数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中的财产维护意识、公共责任意识,淡漠不清,认识曲解;业主委员会的角色缺位、错位、越位,业主大会要么不成立,要么成立后的矛盾反而更加难于化解,既不利于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也不利于社区建设,甚至影响到当地稳定。《条例》在《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原则规定和精神范围内,从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范围,细化了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五化解矛盾新创举

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经常是琐碎的小事,争议通常不大,标的额也较小,但极易造成邻里纠纷和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对立情绪,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既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各方当事人的参与、协商,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大调解的功能,协调问题,化解矛盾,是一项很好的创举。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联席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负责召集,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亮点六物业用房有保障

《条例》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了物业配套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从法律层面保证了物业服务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面积比例。特别是为了在物质上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正常活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亮点七收费标准要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广大业主最关心的问题。《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 *** 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实行 *** 指导价,其他情况都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了避免物业收费乱涨价,《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化,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价格调整的四类情形和调整价格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条例》还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亮点八空置房屋也缴费

许多市民提出:买房没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物管费用还用交吗?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热议的焦点。律师认为,《条例》对这一焦点问题作了正面回答,只要是建设单位与业主已经完成交房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即使没有入住的空置房也要全额缴纳,这主要出于不鼓励炒房、空置行为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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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八条 县级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 *** 、抵押。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一、将第三条之一款修改为:“省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删除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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